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12月24日)
发布时间:2021-12-27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自然人 | 李恒军 | 钦农(渔业)罚〔2021〕54号 |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1日09时50分在防城核电站附近海域使用地笼进行捕捞生产时被执法人员查获。该船长11.2米,宽3.2米,船舱内安装主机1台,功率11+14.7KW,船头左侧安装收笼机1台,甲板叠放地笼4条,船上渔获物45千克。4月27日当事人携带广西海洋渔业竹(木)排筏专用证书到我单位配合调查。经核验:《竹(木)排筏专用证书》记载排筏主是李恒军;船名号:桂防渔排3004;长9.2米,宽3.05米;作业种类:刺钓;作业范围:防城港沿海一带。经调查,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作业场所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一、没收渔获物杂鱼45千克; 二、没收禁用渔具地笼4条; 三、处罚人民币40000.00元整(肆万元整)。 | 2021/12/21 | |
2. | 自然人 | 欧玉良 | 钦农(渔业)罚〔2021〕58号 | 渔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5日17时30分在中粮码头对面海域对当事人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时,当事人船舶上没有按规定配备有救生衣、灭火器等救生、消防等设备。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案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佰元整) | 2021/12/20 | |
3. | 自然人 | 黎起芬 | 钦农(渔业)罚〔2021〕68号 | 陈富瑞驾驶船主为黎起芬的桂钦渔22010渔船于2021年9月8日10时20分在急水门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陈富瑞当场无法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涉案渔船被查获时船船尾安装有柴油机1台,造氧机1台,造氧机连接输气管共2条,船上装载有花甲螺共约82.1千克。9月8日15时,当事人黎起芬向渔政执法人员出示了《渔业捕捞许可证》,经勘验,该捕捞许可证船牌号为桂钦渔22010,船主为黎起芬,核定的作业类型为刺网/漂流。当事人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82.1千克, 2.处罚人民币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 | 2021/12/20 | |
4. | 自然人 | 周永贵 | 钦农(农机)简罚〔2021〕20号 | 2021年12月17日16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显村屋地岭组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周永贵未取得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的情况下,驾驶号牌号码为桂07-18249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的规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 2021/12/17 | |
5. | 自然人 | 胡国境 | 钦农(农机)简罚〔2021〕21号 | 2021年12月17日17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显村排沙组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胡国境驾驶擅自改装(加装两个后轮),号牌号码为桂07-28637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改装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 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 2021/12/17 | |
6.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钦州市钦北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东场农资经营部 | 钦农(农药)罚〔2021〕6号
|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区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44 号)要求,2021年8月3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称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东场农资经营部进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202108(No.JDCC0001323),现场抽查的农药产品具体信息:农药名称草甘膦异丙胺盐,有效成分含量30%,登记证号为PD20150547,标称广西恒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种类除草剂,剂型水剂,低毒,型号规格1000克/瓶,生产日期2020/07/21。依据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YP21080576),检验项目中草甘膦质量分数18.5%(合格值30.0%±1.5%,结果判定不合格),送检样品按GB/T20684-2017检验方法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没收当事人经营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批次劣质农药9瓶(含封样2瓶),1000克/瓶; 2. 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陆佰肆拾陆元整(¥646.00元); 3.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陆元整(¥2646.00元)。 | 2021/12/21 | |
7. | 自然人 | 邱桂宅 | 钦农(屠宰)罚〔2021〕6 号 | 2021年9月17日凌晨,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钦北大道(交易市场对面)执法时,发现当事人邱桂宅在自建屋内从事屠宰生猪活动,现场发现屠宰生猪1头,屠宰的生猪经现场称重为75.175千克。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1.关闭非定点屠宰点。 2.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3.没收屠宰生猪胴体1头(重量计75.175千克)及屠宰工具(5把刀)和设备(3把挂钩)。 | 2021/12/21 |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0241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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