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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2作者:佚名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农渔〔2021〕7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0〕6号)要求,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养殖水产品稳产保供,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养殖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依法确立水产养殖生产者享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法定程序。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渔业领域落实党的“三农”政策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具体体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发证工作力度。对已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县(区、市)的养殖水域滩涂发证登记,要做到应发尽发。

  二、严格发证程序,确保规范有序发证

  各地要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加快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以任务理由拒绝办理发证登记手续,也不得超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附加任何条件。

  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渔民积极办理

  各地要依法履职尽责,持续加强《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普法宣传,积极主动向水产养殖生产者宣传发证登记对于保护自然权益的重要性,引导水产养殖生产者限期主动申请发证登记。加强养殖证执法检查,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及时公布养殖证执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非法养殖行为。

  四、加快调度督导,切实推进发证登记

  省农业农村厅已将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工作纳入河长制绩效考核管理指标体系,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因地制宜,克服困难,切实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工作。

  为加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调度和督导,请于5月31日前报送《养殖水域滩涂登记发证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至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李松青,联系电话:024-23447593,电子邮箱:lnyyfzc@163.com。

  附件:养殖水域滩涂登记发证有关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22日

  (主动公开)

  附件

  养殖水域滩涂登记发证有关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2021年 月 日

  

  市、县全称

  

  规划养殖区和限养区面积(公顷)

  现有养殖面积

  (公顷)

  养殖区和限养区内现有养殖面积(公顷)

  发证率

  (发证面积/规划面积)

  备注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注:1.养殖面积截至2020年底;

   2.面积数值保留小数点后1位。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104/t20210425_4122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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