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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12月17日)

发布时间:2021-12-23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1.          

  个体工商户

  杨喜廷

  钦市农(肥料)罚〔2021〕2号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肥料市场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1〕32号)要求,2021年6月28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称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福满庭农资店销售的肥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样编号:202102,抽查肥料产品信息:复合肥料,商标楚神,总养分≥45.0%,N+P2O5+K2O(15-15-15),标称湖北楚神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1年05月15日,登记证号鄂农肥(2019)准字3790,净含量为25㎏/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U21-002162),检测结果: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43%(合格值≥45%,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有效五氧化二磷(以P2O5计)12.3%(合格值≥15-1.5%,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该送检产品的磷、总养分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玖仟陆佰元整(¥9600.00);3.处违法所得1.1倍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零伍佰陆拾元整(¥1056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20160.00元)。

  2021/12/13

  2.          

  自然人

  黄国安

  钦农(农机)简罚〔2021〕19号

  2021年12月10日10时5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南区丽光农场朱屋村附近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黄国安驾驶擅自改装(加装两个后轮),号牌号码为桂07-17171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改装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   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200.00)

  2021/12/10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09776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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