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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12月21日)

发布时间:2021-12-23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1.          

  自然人

  廖七生

  钦农(渔业)罚〔2021〕82号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6日13时16分在急水门外侧附近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经执法人员勘验,涉案渔船驾驶室两侧悬挂“列管号:党00067”号牌,该船长12.2米,宽3米;该船船尾安装有主机1台,造氧机1台,造氧机连接输气管共2条;该船主机型号为ZS1110柴油机,功率14.56KW,船甲板装载有打包好的花甲螺11包,经称重为390.08千克。经调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390.08千克,                               

  处罚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

  2021/12/17

  2.          

  自然人

  伍尚远

  钦农(渔业)罚〔2021〕83号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6日13时16分在急水门外侧附近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经执法人员勘验,涉案渔船驾驶室侧面悬挂“钦渔管20320”号牌,该船长12米,宽3.02米;该船船尾安装有主机1台,功率14.7KW,造氧机1台,造氧机连接输气管共5条;船甲板装载有打包好的花甲螺10包,经称重为362.13千克。经调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362.13千克;                                 

  处罚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  

  2021/12/14

  3.          

  自然人

  林艺泉

  钦农(渔业)罚〔2021〕102号

  李如东驾驶林艺泉所属的钢质渔船于2021年9月1日0时0分在N21°27′,E108°46′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时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勘验,该船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涉案渔船被查获时船上安装渔船主机1台,功率237kw,船上捕获的渔获物红螺、花甲螺、带子螺共计101.2千克。2021年9月1日12时50分,林艺泉委托李如东携带涉案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到渔政部门接受处理,经勘验,该《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为:林艺泉,船名为:闽漳渔60086,核准的作业类型:钓具;作业场所:A类渔区,C2渔区(福建省A类和福建省向东延伸的C2类渔区(但不超过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准许航行和作业区域)。当事人林艺泉使用未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渔业船舶,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没收渔获物红螺、花甲螺、带子螺101.2千克;        

  2.处罚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2021/12/13

  4.          

  自然人

  谢贤岗

  钦农(渔业)罚〔2021〕109号

  刘存华驾驶当事人谢贤岗涉案渔船桂合渔25068船于2021年10月24日00时05在 N21°31′644",E 108°48′735"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时被中国渔政45928艇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涉案渔船船头外侧刷写及驾驶室两侧悬挂的船号为桂北渔58056,船上负责人刘存华出示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登记船号为桂合渔25068复印件。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谢贤岗向渔政执法人员出示了对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桂合)船捕(2016)HY-100151号]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经检查发现该船持证人为谢贤岗,木质材质,船长19.21米,主机1台,主机总功率50千瓦,登记主作业类型为拖网,作业方式为单船,作业场所为C3渔区,作业时限为2016-12-30到2017-11-23(非禁(休)渔期)。经进一步勘验,执法人员确认涉案渔船船号为桂合渔25068。涉案渔船被查获时,该船正在底拖网作业,该船二层后甲板存放备用网具2张,船机舱内主机皮带链接电球1个,电球输出端连接电缆线2根,电缆线的终端连接2张拖网上的诱捕灯上,拖网绑在拖架上,拖架置于在船中两侧,电缆线堆放船尾甲板及甲板上,每根电缆线长约12米。船上渔获物皮皮虾、明虾经称重共计53.35千克。当事人谢贤岗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1.没收渔获物皮皮虾、明虾经称重共计53.35千克;

  2.处罚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   

  2021/12/15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0021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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