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2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加强肥料管理,促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决定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不再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改为备案。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不再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改为备案。
二、目前已进入登记办理流程尚未取得登记的肥料登记申请,办理流程自动终止。申请人可与受理机构联系,取回已提交的申请资料。
三、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四、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肥料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五、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权限负责肥料产品备案管理,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备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六、生产企业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生产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再进行网络在线补录备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xztz/202111/t20211125_1961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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