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1作者:佚名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鲁农经字〔2021〕1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1〕3号)、《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鲁农政法字〔2018〕1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确定开展2021年国家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一)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对象为全国联席会议2018年评定及2019年监测合格的370家国家示范社和15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具体名单另行下发)。
(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监测对象为省联席会议2018年评定及2019年监测合格的1420家省级示范社和22家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具体名单另行下发)。
二、监测标准
(一)国家示范社按照《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1〕3号)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监测。
(二)省级示范社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鲁农政法字〔2018〕13号)的标准进行监测。
三、监测时间和材料
(一)系统填报
1.国家示范社,各市已于9月30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2019年度、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信息报表填报工作。
2.省级示范社,各市已于11月30日前通过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sfs.sdhzs.com)完成2019年度、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信息报表填报工作。
(二)各市上报
各市于12月9日前以市农业农村局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附件通过国家、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
附件1-8(excel格式),附件9(盖主管部门公章)。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和省级示范社要完整填写、按时上报,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信息不完整或未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县级主管部门要进行实地核查,市级主管部门要进行抽查,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各级主管部门要重点关注示范社纳税申报是否正常、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年报公示系统是否存在经营异常、食用农产品抽检是否存在不合格情况,如发现存在以上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监测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供销社、银保监、税务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联系人:狄春香
电话:0531-67866478
邮箱:nchzjjzdc@shandong.cn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421室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4.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5.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6.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7.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8.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9.**市国家和省级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10.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3日
附件:
·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附件.pdf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112/t20211206_3796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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