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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1-12-03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农业信息网

   全省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厅党组决策部署,以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抓手,稳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提档升级,壮大村集体经济,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继续加强体系和队伍建设,不断创新思路和方法,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一、全面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

   (一)抓好省委巡视组和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指导各地针对省委巡视组和审计署、审计厅反馈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靠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全面整改清零。

   (二)做好全省合作社规范提升工作。制定出台《甘肃省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下功夫把“运营一般”和“未运营”的合作社较规范运行起来,把“运营较规范”的合作社提升为“运营规范”的合作社;通过加大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有种养基地、有农业机械、有良种供给、有订单销售、有加工储藏的“五有”标准办实合作社;将吸纳了到户产业扶持资金的“运营较规范”合作社作为服务指导及财政资金扶持重点,引导合作社将产业到户资金入股的贫困户全部吸纳为成员;指导和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杜绝“白条账”“包包账”等。

   (三)落实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试点工作。指导5个国家整县试点及26个省级整县试点县做好试点工作,督促各试点县按期进行实施方案备案,及时进行批复;督促各试点县抓好实施方案落实,做好推广总结。

   (四)开展各级示范社创建及监测工作。修订并下发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制定并下发2020年省级示范社创建工作方案和2018年以前认定省级示范社监测方案。指导各市州于9月底前,上报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12月底前完成创建省级示范社600家(其中贫困地区400家)的第六批省级示范社创建任务;指导各市州于7月底前,上报省级示范社监测材料,10月底前完成省级示范社监测工作。

   (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领办人能力。指导各地在选优配强领办人的基础上,依托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提高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水平和辅导员服务指导能力;鼓励市州、县区根据实际,开展分级培训,灵活运用课堂教学、学习考察、现场教学等方法丰富培训内容,有条件的县区也可组织能力强的领办人、能人、大户和辅导员,到宕昌、庄浪、环县或外地,特别是四川、重庆等周边地区学习取经,开阔合作社带头人、辅导员眼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指导能力。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举办两期培训班。

   (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合作社带贫能力。指导各地推广借鉴“庄浪模式”“宕昌模式”,按照“能合则合、乡贤促合、抱团联合、多方混合”的原则,采取“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合作社,合作社带农户”的方式,构建“市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民合作社成员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丰富成员出资方式,实现合作社资产增值;指导合作社按照“明确权属、股权到户、逐步规范”的原则,在脱贫攻坚期内,坚持“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政策不变的原则,保障村集体和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收益;督促各地指导因经营不善破产或解散的合作社在清算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优先保障贫困户的权益;加强产业到户扶持资金入股合作社情况调研,了解掌握合作社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研究制定资金使用风险防范措施,不得将贫困户入股的股金作为经营收入进行分红。

   二、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

   围绕强化农村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认真抓好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督促指导市县两级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方案),积极建立培育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壮大的政策协调机制。

   (一)坚持名录管理,提供便利服务。指导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录入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把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全部填报到名录系统,做到应录尽录,填报完善经营人员、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示范评定等基础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二)完善评定办法,强化示范创建。指导各地按照《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在原有示范创建的工作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区劳动力状况、生产力水平、农业区域特色、家庭农场经营类别,依据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适度经营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和程序。2014年制定的原《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应于6月底前完成修订工作,市县两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也应于同期完成重新修订工作。年内计划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50家以上,并予以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各地也应围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加大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力度。

   (三)加大宣传推介,提升经营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广泛组织开展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分省、市(州)、县(区)三级宣传推介一批家庭农场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可看可学的家庭农场发展标杆和榜样,努力使“创建家庭农场有搞头、示范家庭农场有学头”的观念深入广大农户特别是规模经营户。以县(区)为单位制定实施本级家庭农场经营人员3年轮训计划,着力提升家庭农场经营人员能力素质。鼓励各地设计和推广使用家庭农场财务收支记录簿。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围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产业链开展联合与合作,鼓励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创新与销地农贸批发市场、大型商超、居民社区对接销售合作模式。鼓励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休闲农业、智慧农业、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四)建立协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省、市、县三级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力争扩大投入。指导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牵头协调联系发改、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建立家庭农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建立家庭农场支持和服务政策体系的协调与研究。鼓励各县(区)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扶持家庭农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推动由家庭农场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建设管护主体。对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农业生产托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开发一批针对家庭农场信贷产品,积极为本地区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家庭农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鼓励以县区为单位,积极搭建或利用现有的投融资担保平台,引导和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农场培育工作。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探索推进家庭农场对接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推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鼓励地方建立针对家庭农场的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制度,发展农业互助保险,探索开展一批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家庭农场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

   三、切实抓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围绕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测这一重点工作,开展一事一议专项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测网络效能,确保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有效防止负担反弹,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一)强化责任,健全省市县三级减负工作力量。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督促市县健全减负工作力量,确保领导、部门责任不缺位,整体合力不减弱。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恢复省市县三级减负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工作保障,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惠农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走向制度化、常态化。

   (二)围绕重点,紧盯惠农政策落实开展工作。认真贯彻“一票否决”的硬性要求,针对农民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线索认真进行督查,特别是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绝不放过,切实巩固深化全省“一折通”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效,下半年分区域开展1-2次农民负担监管和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重点督查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安排的转移资金是否及时、安全、足额落实到人到户,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克扣农民补贴补助资金的行为和代扣代缴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拖延发放、滞留资金,贪污挪用、虚报冒领,资金分配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动,争取相关省级法规修订。按照国家《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意见》的原则要求,着眼完善村民民主议事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村级事务公示、立项、审批、备案、监督、审计等监管程序,争取相关省级法规纳入修订日程,争取早日实现增删修订,为村级事务真正实现民主协商、民主管理,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变相集资和强迫集资提供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

   四、稳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发展

   围绕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重点,落实政策措施,规范行业管理,强化项目绩效考评,加强示范引领,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一)抓好政策落实。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和省“两办”《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9〕50号)及省农牧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实施意见》(甘农牧发〔2017〕307号)精神,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措施,引导一家一户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对接。

   (二)实施好2020年项目。指导各项目县区,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确定托管服务的重点环节和内容,探索服务标准,创新托管模式,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面积任务,抓好绩效考评。重点对项目方案、组织实施、绩效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逐步规范托管服务行业管理。加快推进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主体名录、服务事项清单、服务主体信用等行业管理制度建设,指导各地探索制定符合实际的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服务合同范本,强化服务合同监管,提高服务规范化程度,探索建立争议解决机制。组织各地加入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平台,推动项目和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人员培训,举办1-2期培训班。

   (四)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各地托管服务进展情况,持续总结推广各地的好典型好模式好做法,强化宣传推介,示范引领服务主体发展。

   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和财务会计管理

   (一)指导做好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正常有序开展2018年、2019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期完成清产核资数据审核上报工作。

   (二)深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乡镇借助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系统,落实好分村建账、规范核算,健全台账,民主理财,按期公开村级财务等管理措施;利用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成果,及时完成账务处理,提高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制度。指导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落实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资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营能力。

   (四)积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调查研究,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扎实做好全省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半年调度工作,紧盯2020年贫困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要达到2万元以上目标,尽快落实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贫困村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重点要管好、用好各级政府投入的扶持发展资金,确保资金安全,着力增强集体自主经营能力。

   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广泛深入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体系,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推行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指导各地依法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快推进全省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初步实现省、市、县、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鼓励各地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农业保险、耕地轮作休耕等多领域探索应用承包地确权成果。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能力建设,举办省级仲裁员培训班,指导各地完成2020年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行为,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内部各项制度,强化对核心业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把控管理,推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工作台账,确定方法步骤,明确时限责任,确保结果可预期、能落实。严格执行重要工作督办制度。

   (二)强化农村经营统计。落实新修订的农经统计调查制度,按时保质完成农经统计半年报和年报工作,强化统计数据分析,加强统计成果应用。

   (三) 加强基层农经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农发〔2019〕2号)精神,根据市县事业单位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指导地方依法依规依策合理划分农村经营管理的行政职责和事业职责,在确保行政职责得到全面履行的基础上,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明确相关事业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切实承担起农村经营管理公益服务职责。

   (四)积极开展重点领域政策调研。结合农村改革热点,深入农村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农村承包地第二轮到期延包、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挖掘成功典型,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为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奠定基础。


原文链接:http://nync.gansu.gov.cn/nync/c107901/201105/5b1413662a4d49e1a6285d09ef1490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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