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3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农业信息网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为了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推动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甘肃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甘农发规〔2020〕5 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精神,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同意,决定2020年继续开展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范围内符合《评定办法》规定标准的农民合作社或联合社均可自愿申报。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原则上应是市(州)级示范社。
已经是省级示范社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省级示范社评定按照农民合作社自愿申请、乡镇择优报送、县级审查核实、市级复核推荐、省级抽查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程序组织申报。具体申报程序为:
(一)乡镇择优选送。农民合作社自愿向乡镇政府提出申报省级示范社的书面申请,据实填写《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3),并提供以下纸质版证明文件。
1.农民合作社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4.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5.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花名册、成员账户及2019年分红签字记录等资料复印件;
6.本合作社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1500字以内)。
合作社将以上相关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择优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上材料凡是复印件均须加盖合作社公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县级审查核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报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市州复核推荐。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县级报送的材料组织复核。对复核通过拟推荐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加注复核推荐意见并盖章,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文件报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报送申报材料和以下纸质版文件资料。
1.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2.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水利、林草和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核实、复核并征求当地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3.《申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申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2);
4.市级示范社证明文件。
三、申报时间
请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申报书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等(1份)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同时发送电子版文档。
四、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作为引领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安排,对照《评定办法》,严格申报程序,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内容真实、申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邮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06号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邮政编码:730000
联 系 人:康 健
联系电话:0931—8179180(兼传真)
电子邮箱:gsnjc@126.com
附件:1.申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汇总表
2.市(州)申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3.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gansu.gov.cn/nync/c107901/201105/fa57f1a5055b4faf9829cf7071428e4f.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4-11-27农业农村部召开年轻干部座...
- 2024-11-26第十五届农业贸易政策国际...
- 2024-11-19习近平会见英国首相斯塔默
- 2024-11-19核心微生物菌群通过诱导宿...
- 2024-11-15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召开...
- 2024-11-14李强在河北调研时强调:坚...
- 2024-11-12新型纳米抗菌肽可抑制耐药...
- 2024-11-05李强同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
- 2024-11-04韩俊会见斯洛伐克农业和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