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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2-03作者:佚名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一)长江口水域:

  包括农业农村部设定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包含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内的我市管辖水域。

  具体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00″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具体为上述范围内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

  (二)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

  1. 黄浦江水域:具体范围为上游淀山湖以下拦路港大桥起,至下游吴淞口(吴淞口灯塔E121°31'08.4"、N31°23'47.2",101号灯浮E121°31'32.3"、N31°23'39.6",北港嘴E121°31'21.9"、N31°23'24"三点连线)水域内的渔业水域。具体为上述范围沿岸两侧防汛墙之间(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的渔业水域。

  2. 其他内陆水域:具体范围为我市辖区内除长江口、黄浦江水域以外的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包括湖泊及河流(河道)。

  二、禁渔期

  (一)长江口水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规定,实施常年禁捕。

  (二)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每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

  三、禁止类型

  (一)长江口水域: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四、其他

  长江口、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的专项(特许)捕捞、执法监督、协调机制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1年2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上海市实施长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沪农委规〔2020〕1号)废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shsnwgfxwj/20210210/8bdffbd728b24a668422282500315d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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