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农民合作社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各地政策 > 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2-03作者:佚名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本市海洋渔业秩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予以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本市所属东海海域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定置张网休渔时间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水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实施常年禁捕。

  三、专项特许捕捞

  本市相关特殊经济品种如需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休渔管理要求

  本市休渔渔船应当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本市休渔的或本市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

  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五、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沪农委规〔2017〕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shsnwgfxwj/20210607/7225605a14c74d3385f54c50c50357ec.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