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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3作者:佚名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

  为持续提高本市农作物种子企业创新能力,做好本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的精神,我们对《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6〕281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2.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条件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9月9日

  附件1

  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做好本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为主业,在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规模等方面达到规定条件,在本市或国内种子企业中能起到带动、示范作用,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的种子企业。

  第三条 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的评定工作旨在推进种子企业兼并重组,做强做大种子企业,提高本市农作物种子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本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的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五条 经评定获得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称号的企业,市财政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科技兴农、支农惠农补贴等相关专项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在企业开展育种创新、育繁种基地建设、提升检测能力、加工设施设备配套、人才引进和培育、推动科企合作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本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奖补资金予以重点倾斜。

  第六条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期限满3年以上且符合条件、注册在本市的种子企业,均可申报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条件包括6个方面:种子销售额、育种能力、自有品种、基地建设、经营条件和企业管理。

  第七条 申报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申报书》;

  (二)种子生产经营有效证照,销售收入情况证明,育种能力说明,品种审定、登记(认定)、新品种权证书,生产基地证明,企业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等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上述申报材料,按规定要求报市农业农村委。

  (二)组织初审。市农业农村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初审,并对申报企业相关条件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报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受理、初审和现场审核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委托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具体承担。

  (三)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委成立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审小组,负责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各项指标进行评价,提出评审初步意见。

  (四)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对评审小组评审初步意见,报请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社会公示。市农业农村委审定通过的评定名单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授牌。

  第九条 对已评定为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委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绩效评价。通过复审的企业,继续评定为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对复审未通过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称号。

  第十条 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有重大变更事项的,变更后应及时申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称号:

  (一)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续办,或被撤销、吊销的;

  (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续办,或被撤销、吊销的;

  (三)因企业事项变更而丧失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资质条件的;

  (四)存在制售假劣种子、冒牌侵权、未审先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种子质量安全事故,造成农业生产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提供有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违反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规定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被取消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称号的,在4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6〕28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条件

序号评定条件
1销售额在申报年度前三年,原则上,企业年均种子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
其中,自主选育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销售额占企业年均种子销售额30%以上。
2育种
能力
育种机构具有专门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在本市内外具有测试点5个以上;
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长期租用(已租五年以上,租期不少于10年)的科研育种基地,面积50亩以上;
科研投入近三年科研育种投入占企业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以上;
科研人员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6名以上。
3自有
品种
主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自主选育通过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或省审定品种3个以上;
主营蔬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自主选育并通过本市认定,或通过登记公告,或获得品种权证书的品种5个以上。
4基地
建设
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其中经营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2000亩以上,蔬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200亩以上;基地协议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
5经营
条件
主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种子干燥设备设施;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申请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申请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主要蔬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干燥设备或晒场、种子加工包装设备;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种子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6企业
管理
具有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的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和市场营销体系。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shsnwgfxwj/20210927/1a1a5456667a4cc2a252734dd1be6c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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