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执法监管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01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案例1:百色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芒果销售摊点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7月21日百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某芒果销售摊点监督抽查,抽取了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台农1号芒果产品送检。检测报告中吡唑醚菌酯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吡唑醚菌酯农药残留超标的台农1号芒果,田林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8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
田林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相应条款,该案属于个人使用农药,较轻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田林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50元。
案件2:桂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植户不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案
2022年11月03日,桂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转来《案件交办通知书》贵农局交[2022]8号,要求对桂平市市辖区内某种植户,涉嫌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安全间隔使用农药一案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在葫芦科丝瓜种植过程中使用了标注使用范围:十字花科蔬菜,安全间隔期为14天的农药阿维·高氯氟,用药后第7天就采摘抽样送检,造成了抽查样品丝瓜中,经检测氯氟氰菊脂和高效氯氟氰菊脂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用药后第10天就采摘上市销售,没有达到安全间隔期就采摘上市销售。
桂平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章第三节第40条,对该种植户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来宾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牧有限公司销售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案
2021年10月8日来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时,对某农牧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验,在鸡蛋样品中检测到尼卡巴嗪标志物,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12月5日,来宾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来宾市农业农村局认为:该农牧有限公司销售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和第(五)项,2022年1月18日,来宾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来宾市某农牧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0.20元,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钦州市钦南区某水产养殖场在养殖水体中添加禁用药品案
2022年3月11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钦州市钦南区某水产养殖场销售的水产苗种(虾苗)开展监督抽样,检测结果为呋喃西林代谢物超标,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在养殖水体中添加禁用药品的违法事实清楚。
钦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钦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没收该批次涉案南美白对虾苗,作无害化处理。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bgnyzlx/t14745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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