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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3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付立坤,0871-65749511;邮箱:fulikun020@sina.com)

  

  云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要求,着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作用,助力打赢种业翻身仗,促进耕地数量和质量提升,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紧扣农业农村部“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坚持依法履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协调高效的原则,围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持续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农业行政执法,种业领域侵权套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制售假劣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得到有效制止,耕地数量和质量得到全面保护,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不断巩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整体性、协同性效应进一步扩大,确保监管无盲区、执法无缝衔接,粮食安全法治保障责任进一步压实。

  二、加大种业执法力度

  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跨区域、重大复杂的案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直接查办或者组织查处、挂牌督办。

  (一)严厉打击品种侵权违法行为。按照《2021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法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业市场监督管理服务水平。加大对品种侵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受理农作物新品种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关侵权案件或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切实采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快速处理,将品种权人损失降到最低。对发现确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要及时告知品种权人,支持其依法提起侵权诉讼,并向人民法院积极提供行政执法取得的相关证据。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品种权侵权案件,以及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从严从重处罚。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聚焦关键时间节点,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全面净化种业市场。

  1.加大制种基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许可、委托合同、品种权属、亲本来源、产地检疫情况等内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违法行为。

  2.加大种子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产地检疫证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对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销售、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3.加大种子市场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重点检查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购销台账、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重点检查种畜禽品种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猪)冷冻精液等问题,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强化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监管,确保生产用种安全。

  4.加大种子使用环节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重点检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用种情况。对经营、使用环节发现的种子违法案件,要同步开展溯源调查,一查到底。

  5.加大对种子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对种业违法行为查处的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精准提炼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发布一批具有较大影响、执法效果好、办理质量高的种业典型案例,切实发挥示范震慑作用。

  (三)加大种业常态化抽检力度。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省农业农村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切实将种子质量监管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随机抽查计划,科学制定抽检方案,合理确定重点品种、检测对象、质量指标。

  1.科学安排抽检任务。重点抽检制种、生产经营环节。对制种基地抽检,主要检测转基因成分;对种子生产经营环节抽检,主要检测真实性、转基因成分和质量指标。省级抽检侧重于制种基地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市、县级抽检侧重于一般种子生产经营主体。

  2.规范抽检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种子监督抽查、扦样和检测,认真制作现场笔录和扦样单等,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确保每个样品证据材料完整可靠,抽检公正、规范、科学。

  3.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主体“黑名单”制度,对投诉举报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检查抽查频次,有效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三、加强耕地保护检查和执法

  (一)积极开展耕地保护摸排巡查。充分利用经常深入乡村和田间地头的时机、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按照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的要求,积极开展耕地保护情况摸排巡查,深入了解耕地保护、撂荒和非法占用情况。将发现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撂荒等情况纳入耕地种粮情况动态监测评价内容。建立耕地保护巡查摸排记录,分门别类进行相应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有权处理的,严格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通报或移送。将耕地摸排巡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案件或线索移交移送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二)主动创新耕地保护监管方式。州、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快建立分片巡查、包干负责的耕地保护巡查机制,做到违法情况早发现、早处置、早预防。建立健全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员的作用,及时掌握违法占用耕地情况。鼓励地方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培养村级耕地保护协管员。

  (三)依法及时查处耕地违法行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衔接合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严格履行《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土地管理保护执法职责,依法查处破坏耕地、破坏或者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未按规定回收农药和肥料等包装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各类耕地违法行为。

  四、强化保障措施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重要性,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

  (一)切实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持续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配齐配强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确保与种业和耕地保护相适应。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

  (二)切实提升线索处理能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有效发挥“12316”信息平台功能,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举报电话和其他受理方式,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明确工作人员,全程跟踪、实时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反馈。积极探索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发动社会各方参与,实现共管共治。对上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移交的案件和问题线索,要立即跟进调查处理,及时报送核查情况,对转办案件反馈率要达到100%。

  (三)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与行业管理机构的协作配合,强化“检打联动”。行业管理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送。要健全完善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种业和耕地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

  (四)加大考核通报力度。农业农村部已将种业执法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相关指标评价体系,作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的重要依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种业执法和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考核指引促进作用。对辖区内问题严重或整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及时约谈或通报。省农业农村厅将视情况约谈问题突出的州、市或者进行通报。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广泛宣传种业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遏制耕地“非农化”和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等政策要求、典型经验和执法案例,促进相互学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拟稿人:付立坤 审核人:陆金全)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1/zuixinwenjian_0916/380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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