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事指南(农业系列)
发布时间:2022-07-14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一、政策依据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函〔2016〕7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2号)
二、确认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由省外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条件
1.在原人事关系所在地按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取得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2.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或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三、确认的权限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级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流动到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具有相应评审权的省属企事业单位或省级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流动到本市县企事业单位的,由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市县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确认的程序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程序为:流动到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本人填写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初审,报省级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确认;流动到市县的,由本人填写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确认。
(二)中、初级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程序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程序办理。
五、申报材料
(一)登录“海南人才工作网”---“下载专区”下载填写《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人所在单位需对申报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初核,并加盖公章;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审批机关批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四)正式办理调动的手续或依法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由我省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原件待确认流程完成后按原报送渠道返还。
六、其他
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不再换发我省职称证书。
原文链接: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207/t20220707_3225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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