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侵权违法困境 开启种业繁荣新篇
发布时间:2021-12-02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近年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受理量持续增长。去年,农业农村部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首次突破5000件,相当于最初十年的申请总和,年度申请量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
品种创新是种业发展核心,保护品种权人权益是推动品种创新的根本保障。但是,伴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的不断攀升,种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侵犯商业秘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非法经营等问题不断增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基于种子的特殊性,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包括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随着新时代种业的由大到强的发展转变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日益重要。
劣币驱逐良币合法企业“伤不起”
“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是种业现代化,而种业现代化取决于两个最基本的因素,一个是种业创新,另一个是商业化程度,而目前制约发展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物科学亚洲协会北京代表处种业委员会主席张孟玉认为,目前种业侵权在两方面比较严重:一方面是种子源头侵权,有一项在南繁的育种企业调研数据,有77%的企业育种中被剽窃过;另一方面是在制种基地,通过制种田来窃取亲本材料,私繁乱制,或者“掏地沟”,以高于被委托制种农户的合同约定价格,从制种农户手中套购种子。
“个别新品种刚进入市场,结果当年就能在市场上发现套牌产品或者制种基地发现非法扩繁亲本。市场上哪个品种热销,就有人套包哪个品种。”这是育种企业最头疼的问题。科迪华农业科技亚太区及大中华区品牌保护总监封红兵说:“品种选育周期比较长,一般需要5-7年的时间。而一个新品种的生命周期并不长,这就意味着品种创新的代价高昂、过程艰辛。只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大量投入研发才有保障。”
在当前品种“井喷”的大环境下,新品种的生命周期在缩短。创新越来越难,种子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拿来主义盛行。“到底有多少品种被侵权?很难有一个标准答案,但有些侵权产品已占据授权品种的30%-50%市场份额,极个别侵权产品的总体量甚至已数倍于合法授权植物品种,这一现象严重打击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封红兵说。
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春来介绍,现在销售不像过去,还有县级代理、经纪人等中转一手,市场打假可能还有两个月的时间,而现在电商直接送到家门口,留给市场打假的也就老百姓播种的那十几天,这样企业维权就十分困难。
“侵权种子假而不劣”现象是目前市场上最容易迷惑农户的。不法企业往往通过盗取正规种子亲本,直接扩繁或者稍作改动生产,甚至直接“掏地沟”套包并以低价销售。有农户觉得,一样品种的种子,只要能种出合格的农产品就行,牌子、资质、经营权并不重要。“这个民不告官不究,老百姓种出来有一定产量,没人会去举报。”吴春来说:“育种者担心科研成果被剽窃,企业担心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培育出的品种打了水漂,如此劣币驱逐良币,从长远和更高层面来看,最终受害的是种业、农业和农民。”
保护品种创新关键要重拳执法
缘何植物新品种侵权如此猖獗?记者深度访谈获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是高额利润的驱使,销售侵权种子本小利大,某些热销的品种净利润是正规种子的两倍左右;其次是企业维权难、成本高,企业成立维权部门负责打假,每年经费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不仅如此,单靠企业取证十分困难,而且很多时候不法企业被罚款后继续造假,问题无法解决;第三违法成本低,由于侵权形式不断在变,越来越隐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侵权人却只能给予较轻处罚,难以产生震慑作用。
目前,植物新品种权益保护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打击行政违法的行政保护;二是民事侵权的司法保护;三是打击种子类刑事犯罪的刑事保护。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与其他行业比,首先种业专业性较强,发现侵权案件具有滞后性,对举报、报案的依赖性较强,农户维权意识淡薄,所以线索发现难。其次,假种子鉴定难、认定难,司法鉴定机构少、收费高,难以确定损失数额和因果关系。第三取证难,现场易毁损,时效性强导致物证易灭失。”山东省公安厅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王新龙警官介绍说。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农业执法存在什么挑战?湖北省农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胡涛认为,在种子侵权案件中,企业不知道如何配合执法机关,有时候可能一个无意的举动就把之前调查的证据给毁掉了,怎么配合以及在什么节点来配合至关重要;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企业不主动,嫌麻烦或者害怕打击报复,不配合执法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再就是行政、刑事部门衔接不顺畅,对于假种子的法律认定不一致,行政部门认为以此代彼就是造假,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而刑事部门认为要有实害性结果的种子才是假的,种子侵权打击力度不太大。
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王春光介绍说,在具体的法律案件中,我们在市场上发现侵权种子,虽然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由于涉种案件的专业性高,通常实践是先通过农业行政,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后再移交公安部门。但是移交到公安部门后,部分地区由于刑事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述受害情况,侵权种子没有种到地里,没有产生损失,无法确定受害人,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构成要件了,公安机关就没办法立案。
企业维权,打假最有效的是在制种环节。制种生产周期相对较长,不同品种的亲本从出苗到开花,从杂交操作到成熟,典型性状表现期长,可查找线索、固定证据。侵权种子一旦进入销售环节,打假难度就很大。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上下统一、专业的涉种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种业执法力量,在繁种、制种环节重拳执法,加强处罚力度,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完善种业立法为建设种业强国保驾护航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涉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我国虽然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大国,但是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解决种业知识产权侵权顽疾,还需要在立法、执法上有所突破。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中国实施二十余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家族中最年轻的成员。我国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单列一章,提升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先后制定颁布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部门规章,发布了《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审查指南》等规章。
据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处长崔野韩介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在进行新的修订,将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EDV),加大维权执法力度和赔偿力度。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使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目前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仅能依据《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由于行政处罚力度较弱,难以对违法者构成震慑作用,导致近年来套牌侵权行为越发猖獗,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挫伤了品种权人创新的积极性。
《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罪名,而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给予其与其他智力成果同等的尊重。
与此同时,要不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修订完善司法解释,降低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目前,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范畴,但因为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公安部门不愿介入查办相关案件,法院对此类违法行为不作刑事处罚。北京科沃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经理奎海玉建议对《刑法》的非法经营罪作出司法解释,将无证或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生产(经营)种子,或未取得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种子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的核心产业,承稳粮安国之重。当前国际国内种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实现种业现代化需要新生力量和强劲动力,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保护上进一步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种业大国”向“种业强国”迈进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xdzy/scgl/11398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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