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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2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闽农规〔2021〕8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出台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以来,猪肉价格回落较快,生猪养殖出现阶段性亏损,部分养猪场户发展生产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2021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省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9月下旬,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农牧发〔2021〕27号),下达我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任务90万头(最低保有量81万头)、规模养猪场保有量任务5000个。根据国家文件精神,为稳固我省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方案》。

  二、主要依据

  (一)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

  (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闽政办〔2019〕46号)。

  三、《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在落实农业农村部《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措施等做了细化,并将我省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任务分解下达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正文共分4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明确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构建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保持在90万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数量保持在5000个以上。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是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方案》明确全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91万头,最低保有量不低于82万头。各设区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任务以《福建省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中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2021年三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和各地规模养猪场新改扩建情况确定。

  二是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三是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正常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是确定规模养猪场保有量。以2021年9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量为基础,并充分征求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确定全省和各设区市规模养猪场保有量任务。

  二是保持规模养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规模养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养猪场。

  三是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按照规模养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设立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授牌。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四是加强规模养猪场生产监测和引导。加强规模养猪场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动态监测,根据能繁母猪存栏量波动情况引导科学合理调控产能,鼓励和支持由畜牧行业协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持续落实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养猪场的信贷投放。

  二是加强监测预警。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是加强督促考核。各设区市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将参照农业农村部做法,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考核。

  四、关于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

  国家《意见》明确要求定期组织对各省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农业农村部《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随文印发了《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提出各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因此,为确保我省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任务内容,我省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全面对接国家考核细则,将考核范围和对象确定为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考核年度从2022年度开始,考核内容参照国家考核细则确定。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zcjd/bmzcwjjd/202111/t20211111_57719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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