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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8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津渔政公告〔2022〕2号

  裴号:

  你未取得捕捞许可证在禁渔期擅自进行捕捞,本机关于2021年8月25日向你邮寄送达了《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渔政船2罚〔2021〕3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制作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津渔政船2催告字〔2021〕第38号),并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津渔政船2催告字〔2021〕第38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若逾期仍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2022年3月17日

  (本机关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江西路400号;联系部门;海洋渔政执法科;联系电话:022-66312706)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TZGG152022/202203/t20220317_5831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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