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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作为,一心解民忧】象州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与县消协联合成功调处一起水果防冻剂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2-23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最近,运江镇龙塘村果农梁某某到我队及县消协投诉称,2021年12月17日在象州县运江镇某农资店购买1瓶满树丰R24—表芸台素内酯和3瓶大棉袄作物防冻剂,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在沙糖桔果树上进行防冻,发现果树使用防冻剂后遇冻害后仍存在严重落果,怀疑所购产品是假劣产品,要求执法部门帮助查明真象,助其维权。

  

  执法人员在农资店调查

  2022年2月15日,县农业执法大队、县水果站及县消协联合到当事农资店进行相关调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受害果园实地查看受害原因及损失情况。执法人员首先请当事双方先谈各自的看法,果农梁某某自称该果园面积为1.5亩,种植有220棵已挂果的沙糖桔,为预防果实受冻,到该农资店咨询果树防冻有什么产品时,店老板推荐“大棉袄”作物防冻剂,看到该产品标签介绍产品防冻效果好,可保护作物零下10°C不受冻害,于是便买来试试,使用后一点效果没有,损失严重,要求农资店赔偿损失费5000元。农资店指出该果园的果树长得不好,果树小蔸,而且果实较小个,没有这么高的产量,要价过高,只同意赔偿损失费1000元,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执法人员深入果地调查

  县农业执法人员根据综合调查情况,向当事双方分析了去冬今春的异常气候,指出往年这款所谓的防冻剂效果“好”,是因为往年气候正常,没有强低温或霜冻,所以效果“好”是一种假象,并指出我县去冬今春气候异常寒冷,最低气温仅为2-3度,另外经县水果站专家现场查看后明确指出该水果受害的症状符合冻害特征,为冻害导致的落果。在调解的过程中,县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指出该防冻剂产品实际是一款含腐殖酸的水溶肥,并非防冻剂!该产品涉嫌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经营者的行为属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承担相关责任。县农业执法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多年的执法与调解经验,法与情的紧密结合,最终以农资店补偿2700元给果农成功调解此案,赢得了群众的认可。

  

  调解成功当事人在果地握手言和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lb/t113021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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