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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5作者:佚名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鲁农计财字〔2021〕32号

  

  各市渔业主管局、财政局:

  近期,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2021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整指〔2021〕7号)、《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指〔2021〕5号)、《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的通知》(鲁财农〔2021〕33号),下达2021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与区域绩效目标。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指导各地规范实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管好用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强化渔业资源环境养护,提高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水平,促进国际渔业资源养护和履约能力提升,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

  重点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海洋牧场、渔业基础公共设施、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等给予适当补助。

  (一)国家级海洋牧场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鲁农渔字〔2021〕17号)要求,尽快组织项目单位招投标,确保9月30日前开工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农办渔〔2018〕66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印发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农渔资环函〔2019〕90号)执行。按照建设进度,分段拨付补助资金。

  (二)渔业基础公共设施

  一是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防灾减灾能力提升、生产加工流通、垃圾污水综合治理、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运营与监管智能化等,打造港产城一体化发展的现代化渔港经济区。对符合条件且纳入支持范围的渔港经济区分年度给予适当补助。各相关市要严格按照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2021)农渔(行发)便字第186号〕要求开展工作,实施方案于9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论证。

  二是远洋渔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经批准建设的远洋渔业基地,提高我国远洋渔船海外生产配套保障服务能力。2021年起,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业基地项目按照不超过中方企业已完成投资的30%给予补助。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印发。

  (三)现代渔业装备设施

  一是近海捕捞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支持高能耗、安全状况差、对资源破坏强度大的老旧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为资源友好型捕捞渔船,对符合条件的渔船按照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项目管理工作方案见附件1。船上设施设备改造重点支持近海捕捞渔船“插卡式AIS”配备或更换,给予适当补助,项目管理工作方案见附件2。

  二是远洋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支持更新改造远洋渔船,加快推广北斗导航等智能终端设备,提升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船按照渔船类型、总吨位、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对船上设施设备改造按照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助,项目管理工作方案见附件3。

  三是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重点支持购置重力式网箱和桁架类养殖装备,提高养殖业装备水平,促进深远海养殖空间拓展。对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按照类型、周长、包围水体等分档给予适当补助,项目管理工作方案见附件4。

  四是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围绕保障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重点支持水产养殖主产县大宗淡水及海水养殖产品就地加工,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设备总造价的30%,单个设备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项目管理工作方案见附件5。

  现代渔业装备设施项目均采取后补助方式。

  (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

  重点选择养殖面积1万亩以上的县实施内陆水产养殖池塘改造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支持集中连片养殖池塘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促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通过政策支持,试点县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率达到80%以上。中央财政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不同地区、县域集中连片养殖面积规模等进行分档补助。试点要坚决防止“非农化”“非粮化”,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池塘不予补助。年底开展绩效考核,对执行进度慢、成效不明显的县,暂停拨付下一年度资金或取消整县推进试点资格。各相关县渔业主管局应启动编制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办理开工前置手续,确保实施方案批复后即可开工建设。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印发。

  (五)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

  一是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支持西北太平洋公海秋刀鱼资源探捕项目。按项目类型和监测站位数(评估鱼种数)对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每个监测站位数(评估鱼种数)、每个项目单位补助金额均不得超过补助上限,项目采取当年补助方式。二是国际履约能力提升。对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业企业进行奖补,引导远洋渔船开展负责任捕捞,养护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以远洋渔船为单位,主要依据远洋渔船履约评估成绩分类给予适当补助,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管理工作方案见附件6。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本轮渔业发展政策改革的开局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实施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确保渔区社会稳定。按照统分结合的项目管理机制,省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负责综合协调,各相关处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分工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和联系人见附件7。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项目综合协调科室和各支持方向负责管理科室及责任人。

  (二)细化政策措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出台的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加快完善规章制度,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环节和流程。同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严格审核把关,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绩效管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省财政厅下达的绩效指标,将补贴政策与渔业管理相挂钩,引导渔民养护渔业资源。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资金监管。补助资金通过建补结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分年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助,当年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各级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补助渔船跟踪监管,切实防止骗取、套取补助资金,以及闲置浪费等情况的发生。要加强数据信息化建设,详细掌握补助对象名称、标准、金额等基本信息,提高补贴发放的精准性。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要切实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突出政策导向,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2021年资源友好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2.2021年度近海捕捞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3.2021年远洋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4.2021年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5.2021年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6.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7.2021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政策项目管理省级联系人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日

  

  

  附件:

   ·32号附件1-7.docx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cwgl/202201/t20220128_3850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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