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507号
发布时间:2022-02-15作者:佚名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
附件:
进口兽药管理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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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202/t20220208_63882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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