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2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等有关要求,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项目“五制”管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参建单位管理、工程质量和建后运管等负总责。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招标选定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地点、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工作实施监督。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确保建设过程、质量可控。项目选址、设计、施工等应广泛征求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对其过程、资金等及时进行公示。
二、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库建设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立能够有效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节约前期工作时间和经费。各地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落实到乡镇、村社和田块,结合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现状、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形成项目储备库,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动态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入库材料,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方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库。2022年起,项目库将作为年度项目安排的基础。各地年度项目(含提质改造项目)安排均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再列入年度建设任务,项目选取按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确定。
三、强化参建单位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和承担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验收等任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参建单位在农田建设项目有关代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及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布并列入黑名单,列入内蒙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参与内蒙古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相关活动。
四、加大项目质量监管力度
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验收等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依法、依规、依标开展建设。各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巡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自治区农牧厅对各地项目建设实行“双查”管理制度,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对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抽查。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的检测。
五、加强项目建后管护工作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组织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签订工程管护协议,制定工程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各地要建立建后管护工作考核与监督机制,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监督管理,确保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dlyxxgk/202110/t20211026_1915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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