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2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项目储备库建设,提高项目立项的规划性、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建设原则
1.科学论证原则。入库项目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过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审核。
2.合理排序原则。入库项目依据旗县农田建设规划,按照优先集中连片原则和申报顺序确定项目实施时序。
3.动态管理原则。项目库管理工作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盟市和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要把项目库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
第三条 各地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实行旗县、盟市、自治区逐级上报制。
第四条 入库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国家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应符合《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
第五条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六条 入库项目选址应选在耕地和水资源较丰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农田建设规划明确的区域。要遵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保所选地块能够上图入库。优先建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同时兼顾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灌溉水源有保障、产业规划好落实、对农田建设项目需求迫切和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15度区域、严重沙化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
第七条 提高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愿,确保项目立项是“农民要办”而不是“政府包办”。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应组织相关行政村,采取民主方式征求农民意见,就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筹资投劳、挖压占地、青苗补偿等具体事项做出承诺,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照办理。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制,旗县农牧主管部门组织乡镇政府或新型经营主体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方式,动态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入库相关材料。入库项目需编写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方案、投资估算、效益分析以及项目规划图等。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核,对评审可行和实地考察合格的项目经媒体公示后纳入项目库,按项目类别和排序汇总项目的基本信息;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文本及有关材料退回项目申报单位,并反馈专家组的相关建议。
第十条 入库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制,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汇总区域内旗县级入库项目形成盟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自治区农牧厅汇总盟市级农田建设入库项目,形成自治区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库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库是年度项目安排的基础。年度项目安排均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选取要结合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优先集中连片原则和申报顺序相结合确定,优先选取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耕地、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耕地、农作物种子田、现代农业园区和集中连片区域,并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优先序。
第十三条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和项目储备情况,确定当年度项目区,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和10月底,将更新调整后的项目库材料上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和11月底前向自治区农牧厅报送盟市项目库项目建设情况表。
第四章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并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十六条 因重大工程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用地性质变化等因素,导致原项目库的项目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要及时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退出。
第十七条 连续三年未被安排纳入建设实施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对项目内容进行修改完善,重新作为新立项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农牧厅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对各地项目申报进行指导,不断提高项目库建设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采用的相关文件和规范,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dlyxxgk/202111/t20211125_1962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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