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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2-01-07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1.    

  自然人

  刘日华

  钦农(渔业)罚〔2021〕7号

  当事人刘日华涉案渔船于2021年1月18日15时04分在犀牛脚港停靠时被中国渔政45026艇执法人员查获,经查涉案为泡沫结构,当时船上未发现有人,船尾上安装有发电机一台,电球一个,电球未连接电缆线,该船安装主机1台,型号、功率不明,起网机1台;船头放有一个冰柜;船甲板两边各放有一根铁棍,船甲板安装有铁架一副,船甲板中段放有五个泡沫箱;1月25日当事人刘日华来渔政部门配合调查,认领该船,至此确定违法行为相对人。经调查,当事人安装禁用渔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1、没收涉案渔船安装的发电机1台,电球1个,电缆线两筐;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叁仟元)。

  2021/12/27

  2.    

  自然人

  许以金

  钦农(渔业)罚〔2021〕8号

  渔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8日10时10分在犀牛脚渔港对涉案当事人的船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船木质结构,当时船上未发现有人,检查时船头安装有发电机一台,电球一个,电球连接电缆线到驾驶室,船头放置有冰柜一个,旁边放有打包好的网具;该船尾安装主机1台,型号、功率不明,起网机1台;船头悬挂有船牌号“钦犀3625”;船甲板放两边各放有一副拖耙,拖耙上未发现有拖网,船甲板安装有吊架一副,船中驾驶室放有两筐电缆线;经查涉案渔船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识,1月27日当事人许以金来渔政部门配合调查,认领该船,至此确定违法行为相对人。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等相关渔业证书。经调查,当事人许以金利用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安装禁用渔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没收涉案渔船安装的发电机1台,电球1个,电缆线两筐;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2021/12/27

  3.    

  自然人

  谭绍喜

  钦农(渔业)罚〔2021〕90号

  谭绍安于2021年7月7日10时49分驾驶当事人谭绍喜的木质结构渔船在红排底附近海域进行刺网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涉案渔船船长10.5米,宽2.3米;该船安装主机1台,功率16.18kw,船甲板放置有流刺网三大包;船上流刺网残留有螃蟹2.85千克。当事人于7月9日向渔政部门提供乡镇船舶管理证书并配合调查,经核验,涉案渔船持证人为谭绍喜,作业类型为流刺网,船体材质为木质。当事人谭绍喜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1、没收渔获物螃蟹2.85千克;                      

  2、处罚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2021/12/27

  4.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梁立贤

  钦农(农药)罚〔2021〕7号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区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44 号)要求,2021年8月4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李妹利民农资店进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编号:202115(N0.JDCC0001330),经送检报告检出隐性成分为噻虫嗪、吡蚜酮。当事人经营的22%氰氟虫腙悬浮剂农药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22%氰氟虫腙悬浮剂批次假农药14瓶(含封样2瓶),300克/瓶;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整(¥125.0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以上罚没款人民币共计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整(¥5125.00元)。

  2021/12/27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0852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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