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优做强种业企业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30作者:佚名 来源: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政办发〔2022〕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扶优做强种业企业,是联结科技和资本、打通研发和市场,推动种业向科技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转变,加快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全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发展到7家,各类种业企业600余家,年销售商品种子4亿斤、冻精1100万剂、鱼苗3亿尾以上,年销售总额约60亿元,初步形成了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但企业综合实力、创新能力相对较弱,仍是制约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瓶颈。为促进种业企业规模做大、产品做优,真正成为品种更新的推动者、产业融合的引领者,加快实现种业振兴,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行动的部署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构建扶优做强种业企业类型,发挥优势种业企业主板集成作用,进一步引导各类要素集聚,持续深化科企合作,集中力量支持企业强优势、补短板、破难题,培育打造一批科技创新力、产业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均较强的龙头种业企业,为打好种业“翻身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前提下,强化政府引导和服务功能,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资源、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实现创新要素高速运转、创新成果快速转化。
聚焦短板,集中攻关。围绕种业企业综合实力不强、创新能力不高、科技投入不足、管理方式不优等弱项,强化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种业基地与优势企业对接,推进种业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建立创新联盟,在技术、品种、制度、管理创新上开展集中攻关,突破卡点,补上短板,做强优势。
立足长远,创新驱动。围绕种业企业发展需求,聚焦现代种业发展趋势,坚持长短结合、重点突破、分步推进,创新商业化育种体制机制,提升企业整合资源、创新创造能力,增强企业长远发展动能。
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发挥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畜牧、金融等部门和各级政府职能作用,统筹现有政策,争取国家支持,搞好政策创设,精准扶持优势企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种业类型企业发展水平整体提升,“领头羊”企业作用进一步突显,科企深度融合,商业化育种体系高效运转,自主创新能力、产业主导能力得到加强,力争1-2家种业企业综合实力进入全国10强,3-5家进入全国50强,育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农作物新品种50个。
二、壮大种业企业发展规模
(四)梯度培育种业企业。突出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将种业企业按照领军型、优势型、潜力型、特色型等进行分类,实施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分类指导。将综合实力排名在全国前20名的种业企业列为领军型种业企业,实行靶向施策、专班服务,纳入政策优先支持范围;将“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业企业、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列为优势型种业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纳入政策重点支持范围;将具备晋升“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业企业、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条件的列为潜力型种业企业;将人参、食用菌、马铃薯、杂粮杂豆、梅花鹿、黑猪、冷水鱼等领域,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发展势头较好的种业企业列为特色型种业企业。对潜力型、特色型种业企业实行分类施策,纳入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
(五)支持种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种业企业引入优质种业资源和创新要素,促进资源优化、整合和资产并购重组,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适时组织种业行业开展交流研讨,为种业企业发展和合作牵线搭桥、创造便利;定期公布我省种业发展情况报告、种业企业诚信报告。兼并重组中涉及种业资产转让的,相关税种依照现行资产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市场监管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税务局)
(六)激励种业企业挂牌上市。坚持优中选优,将符合条件的领军型、优势型种业企业纳入“腾飞类”企业后备库,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号)享受对等待遇。加快种子企业有针对性的“一对一”上市培育,梳理上市问题清单,明确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对上市中涉及各项审批、备案事项或依法应当出具有关证明的,有关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要在法定时限内优先办结。加大种业企业上市财政资金激励,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种子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现股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再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三、加快种业企业自主创新
(七)发挥长春国家农高区等国家级平台作用。支持鼓励种业企业入驻长春国家农高区、公主岭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对入驻的领军型、优势型、潜力型、特色型种业企业在用房、用地、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建立园区资源要素共享机制,推动信息、技术、种质资源、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各类资本向企业有序流动,助力种业企业乘势发展,加快提升种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省农科院、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及长春市、公主岭市政府)
(八)深化科企合作。鼓励种业企业采取注资、引入科研团队、合作开发等形式,与省内外科研机构、种业企业在育种关键技术创新、优良基因挖掘、优异种质创制和突破性品种培育等方面合作。推动科研专项资金向企业倾斜,鼓励种业企业依托省内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国家项目和省级作物品种创新攻关重点研发项目。支持科研单位与领军型种业企业成立作物生物育种创新联盟,加快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等品种改良与创制。加快组建肉牛种业创新中心,支持种业企业参与畜禽良种联合攻关。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共建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利用吉林地方特色畜禽、水产品种资源,开展新品种(配套系)培育研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科技厅及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校)
(九)支持企业参与育制种基地建设。依托制种大县奖励政策,推动种业企业与洮南市、公主岭市国家级玉米、水稻制种大县和抚松人参良种繁育基地紧密结合共建,在企业创新、精深加工、质量控制、测定评价及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培育面向企业的产业技术平台和服务队伍。对在省内基地开展制种的参保企业,确定玉米、水稻制种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元/亩、700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8%、6%,并给予80%财政补贴。在适宜生态区设立展示基地,每年举办新品种展示推介会,帮助企业通过“看禾订种”,推广应用优良新品种。帮助企业解决南繁科研育种用地、农机购置等问题,引导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升南繁科研育种基地“育、繁、制、鉴”能力,发挥“加速器”作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及长春市、公主岭市、洮南市、抚松县等地政府)
(十)支持优良畜种引进和培育。落实《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吉政办发〔2021〕15号),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公牛、基础母牛给予奖补。支持生猪养殖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政策,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最高按照每头能繁母猪80元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
(十一)实施优良品种后补助。对省内企业自主研发的适应性广、种植面积大、经济效益好或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的玉米、水稻、大豆等优良品种评选前5名和年繁育水产苗种1亿尾以上的苗种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并鼓励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推广面积进入全国排名前10位的品种、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新品种,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并优先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推荐范围、省级科技进步奖评选范围,种业企业负责人优先纳入“五一劳动奖章”等省级表彰评选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及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校,各市、县级政府)
四、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十二)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突出创新能力、成长潜力、特色优势等条件,制定“专精特新”种业企业培育标准,开展“专精特新”评定工作,将领军型、优势型、潜力型、特色型符合培育条件的优质种业企业纳入“专精特新”企业支持范围,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享受同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
(十三)用好种业发展基金。根据企业需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滚动发展”原则,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资形式,直接投资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基金在投资企业中参股但不控股,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股权的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含股权投资及债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20%。适度加大种业基金规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局)
(十四)继续实施财政担保贷款支持。聚焦缓解企业融资需求,支持类型种业企业优先使用“强种贷”“强牧贷”等金融产品,单户担保贷款主体“强种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强牧贷”在保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服务“三农”主体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降费奖补标准,对其开展的支小支农业务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
(十五)探索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将种业知识产权、存货、订单和应收账款作为贷款质押物,增加企业授信额度。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具备自主研发能力,有科研、轻资产、弱抵押的种业企业,创新推出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核准用途。鼓励种业企业对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引入社会资本注资、投资。探索建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引入机制,每年组织举办1-2场风险投资对接会,为种业企业融资拓展渠道。(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五、加强人才支撑
(十六)强化种业企业人才引入。深化种业科研人才改革,推动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兼薪、挂职任职,鼓励企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吸纳创新人才,促进资源、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企业聚集;将种业企业科研人才纳入全省人才培养规划,开辟企业科研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和院士工作站。深入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组织开展“院士专家基层行”“人才助企”等专项服务行动,助力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
(十七)加大种业人才培养力度。对育种创新有突出贡献的高精尖人才,纳入“长白山人才工程”等重大人才培育工程评选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流动到企业后的项目申请,激发种业科研人员的工作干劲。实施农科生“订单式”培养计划,加大生物育种等专业招生培养力度,储备培养一批优秀青年种业专业人才。促进高校与种业企业创建联合育才机制,支持科研院校在企业建立育种实训基地,鼓励更多的种业专业毕业生到种业企业就业。(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
六、净化种业市场
(十八)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加大侵权案件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紧密衔接,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的违法行为,对侵权行为形成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建立侵权案件协查联办机制,及时公开侵权案件查处结果,定期发布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强化宣传引导,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企业和品种权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畜牧局)
(十九)强化种业执法监管。健全市场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种业治理能力和优化服务水平。压实种业监管主体责任,对套牌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种苗、种畜禽)、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建立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机制,严把基地关、企业关、市场关。加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亲本来源、产地检疫等制度执法检查,加大重点案件查办督办力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畜牧局)
(二十)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种业企业发表公开倡议书。强化行业自律,以信用评价结果和日常案件查办为依据,探索建立种业领域“黑名单”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案件办理,跟踪事后处理结果和有关问题落实整改情况,及时动态调整“黑名单”,推动“黑名单”在金融支持、项目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畜牧局)
七、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建立扶优做强种业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扶优做强种业企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宣传、调度研究企业发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责任单位:省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级政府)
(二十二)健全服务和联系沟通机制。加大种业企业行政审批改革力度,简化审批流程,推行一网通办,为企业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加强与优势企业联系沟通,建立领军型种业企业与省市县三级政府负责人直接沟通机制,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了解企业发展需求,一企一策精准扶持。针对企业需求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种业形势分析、政策解读、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等方面培训,帮助指导企业做好发展规划。(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各市、县级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优做强种业企业政策措施的意见》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zwgk/zcfg/zc/202207/t20220725_8520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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