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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工作中的推动作用 首次将撂荒地复耕复种写入省级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22-06-15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6月1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据悉,条例首次将各级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写入省级地方性法规,并首次在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中对撂荒地复耕复种作出制度性安排。

  加强种源关键核心技术和育种联合攻关

  乡村兴则国家兴。在《乡村振兴促进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广东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并根据探索积累的经验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落实,充分发挥立法在广东乡村振兴工作中的推动作用。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立法过程中,广东坚持不重复立法的原则要求,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的执行性、补充性、实验性作用,“根据我省实际需要补充、细化、完善上位法有关规定,突出广东特色。”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作为首要任务。黄伟忠介绍,为真正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到实处,条例明确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确保“米袋子”,同时明确保障肉菜果蔬等农产品有效供给,建立稳定生猪生产的调控机制,优化丰富“菜篮子”“果盘子”。

  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就必须把种子牢牢攥在自己手里。对此,条例明确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要求建立长期稳定投入机制,做好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和开发利用,加强种源关键核心技术和育种联合攻关。

  此外,为实现以产业振兴带动乡村振兴,条例明确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相关重点涉农产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发挥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业、农村电商的优势作用等。

  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与运营管理

  提升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乡村,是乡村振兴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已对耕地养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生态保护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省农村‘有新村无新貌、有新貌无特色’,条例着力就改善提升乡村人居环境作出规定。”黄伟忠介绍,条例规定,按照城乡基础设施统筹布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与运营管理,同时规范广东省特色的因地制宜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四小园”做法。

  振兴乡村,不能就乡村论乡村。记者关注到,条例在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资源均衡配置等方面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域为整体,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同时,条例明确推动城乡教育、医疗发展,支持建立城乡教育共同体,发展线上教育,推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加强城乡医疗共同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和服务向欠发达地区乡村延伸。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保障标准统一、待遇平等。

  逐步建立撂荒耕地数字化监管系统

  近年来,广东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持续强化。据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省乡村振兴局专职副局长梁健介绍,2017年-2021年,广东省农林水支出合计4856.37亿元,省市县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超过471亿元支持乡村振兴,并统筹整合735.82亿元涉农资金干大事、成大事。“近五年,广东粮食产量总体稳定在1200万吨,2021年达到1279.87万吨,实现粮食面积、产量、单产‘三增’。”

  “新征程上广东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梁健介绍,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广东省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的空白,并从不同的层次和维度对保障粮食安全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呈现“两个首次”的新特点:首次将各级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写入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并首次在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中对撂荒地复耕复种作出制度性安排。

  条例规定代耕、引导流转、生产托管、停发补贴等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的具体措施,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有利于撂荒耕地恢复耕种的事项作出约定”,赋予村民自治更多的内涵。“这些规定将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和调动农民种粮的两个积极性,对完成广东省粮食生产的目标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立法不易,规在落实。梁健表示,广东将严格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印发《2022年广东省粮食生产行动方案》,推动完善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机制和考核结果运用。同时抓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增面积,确保全面完成连片15亩以上撂荒耕地复耕复种任务,并逐步建立撂荒耕地数字化监管系统,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nyyw/content/post_3950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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