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农民合作社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农业资讯 > 不得以未分户为由拒批宅基地

不得以未分户为由拒批宅基地

发布时间:2022-06-08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

  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哪些?日前,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新增国土空间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土空间规划作了新的顶层制度设计。为了配合我省全面启动的土地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在《办法》中新增“国土空间规划”一章,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代替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办法》对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编制、审批、修改、地位和公开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细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要求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积极开展地方土地调查,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进行自然资源管理、保护以及利用的重要依据。

  守住红线保护耕地

  为了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办法》落实主体责任,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优质耕地。

  《办法》要求,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保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生产。此外,《办法》还明确,被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必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明确土地征收标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办法》规定,实施片区综合地价制度,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公布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四十,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六十;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符合条件可申请宅基地

  《办法》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无宅基地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等。符合前款规定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宅基地的分配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未分户为由,拒绝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未分户为由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如何?《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29208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