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和标志牌颁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1作者:佚名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鲁农法字〔2022〕1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司法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根据《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农法发〔20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联合发布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标志牌统一样式,并就相关工作作出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严格认定示范户,规范标志牌颁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八五”普法的重要任务。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颁发标志牌,是对农村基层学法用法先进典型的认可和鼓励,对推动广大农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重要意义,统筹做好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和标志牌制作、颁发等工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严把示范户认定关
各市要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农法字〔2021〕2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
(一)示范户遴选。遴选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要与培养“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等工作结合起来,优先选择“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的家庭。选择符合条件其他家庭的,发挥主要作用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示范户认定。认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要严格按照村级推荐、乡镇审核、县级确认、上报备案的规定程序进行。
1.村级推荐。行政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初选对象,如实填报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推荐表(附件3),并在本行政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审核。
2.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对行政村报送的初选对象,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同意后,将示范户在行政村公示图片、签署意见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推荐表等材料,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乡镇审核通过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严格把关,并在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推荐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确认的学法用法示范户登记造册,并通过网站、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上报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示范户认定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名册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并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形成本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名册,每年10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形成全省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名册,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省司法厅。
(三)档案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学法用法示范户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名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推荐表、示范户在行政村公示材料、向社会公布情况、标志牌发放情况、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情况表(附件4)等,并及时更新。
三、规范制发标志牌
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标志牌由农业农村部门颁发。各市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标志牌统一样式,本着实用易行、节约成本的原则,抓紧组织制作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标志牌,做到标志牌颁发与示范户认定同步进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标志牌的管理,对标志牌制作数量和颁发情况登记造册,做到标志牌颁发不重复、不遗漏,每块标志牌去向可追溯。
四、确保取得培育实效
各市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与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养“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等工作结合起来,使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落地见效,真正发挥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及时掌握示范户学法用法和示范带动情况,发现示范户家庭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村规民约,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以及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程序及时提出撤销示范户称号的建议意见,及时收回标志牌。各市要对辖区内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和标志牌颁发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司法厅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和标志牌颁发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全省通报。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请于5月25日前,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培育计划表》(附件5)报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附件:1.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标志牌统一样式
2.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标志牌统一样式制作说明
3.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推荐表
4.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情况表
5.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计划汇总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司法厅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05/t20220531_3947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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