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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垂钓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2-15作者:佚名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长江禁渔工作实际,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内垂钓管理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农业农村部设定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包含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内的我市管辖水域。

  具体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00″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具体为上述范围内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

  二、管理要求

  (一)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除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上海段以外,可实施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垂钓行为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严禁利用垂钓从事或变相从事生产性捕捞活动。

  在禁钓水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严格审批。

  (二)垂钓人员应规范、文明开展垂钓活动,积极配合属地行政管理部门,服从相关管理要求,规避沿江码头港汊、水闸、航道、工程圈围区等影响日常管理或存在安全隐患区域,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保护水域、沿岸生态环境。

  (三)沿江各区可在本通告基础上,结合本区管理实际,明确辖区内沿江具体垂钓范围和管理要求,同时积极利用“网格化”、“护渔员”等巡护监管制度发现和监督制止违法垂钓行为。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垂钓问题,通过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予以解决。

  三、禁止行为

  (一)禁钓区外严禁采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二)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可视性探鱼辅助渔具垂钓或锚鱼;

  (四)禁止使用船、艇、排筏、浮台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五)禁止买卖交易垂钓渔获物,严禁垂钓渔获物进入市场流通;

  违反上述(一)至(五)项规定的行为,均认定为生产性捕捞。

  (六)严禁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相关名录中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误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执法过程中,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shsnwgfxwj/20220207/60557f0011a24d8d9755fe252bca15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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