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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生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5作者:佚名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鲁农药管字〔2022〕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省农药行业协会,省农药管理专家库审查专家:

  自2017年《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农药生产管理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保障了全省农药行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行。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农药生产企业盲目扩张及低端产能重复建设等问题有所抬头,将对全省农药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旧动能转换决策部署及《山东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生产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坚决淘汰落后动能,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为基本路径,坚决遏制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切实优化生产布局,保障农药质量和生产安全,推动农药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生产准入

  严格落实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遏制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农药范围以外的新增产能(新增企业、新增生产地址),原则上不再核发农药生产许可或实行减(等)量替代;对于已获准农药生产许可的企业,严格控制新增粉剂、使用有毒有害助剂加工的乳油等生产范围;对于2017年6月1日以后由我厅核准新增的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其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进入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对于企业间变更农药登记证的,转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和“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规定处理;对利用伪造农药生产许可申报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依法撤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规定处理;对涉嫌不符合规定条件生产农药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规定处理。

  三、淘汰落后动能

  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淘汰小包装(1千克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法生产农药粉剂。原则上不得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硫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等)生产装置,不得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按照国家要求,于2024年年底前逐步淘汰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灭线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铝和氯化苦等10种高毒剧毒农药生产。

  四、改造传统动能

  支持农药企业对现有生产能力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推动企业设备大型化、生产连续化、控制自动化、监测智能化,促进大宗原药产品生产以及制剂加工逐步实现自动化控制。加强高风险产品及危险工艺风险评估,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降低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废水中农药原药活性成份预处理、废气收集吸收等举措,对固体废物进行危险鉴别,解决固废资源化利用难题。

  五、培育壮大新动能

  鼓励优质、低毒、低残留、高效农药生产。引导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不断发展壮大,培植形成以农药为主业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研发推广杂环和含氟化合物、手性农药、生物农药等环境友好型农药品种,开发水性化、粒状化、多功能化、缓释化的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相容性好的农药新剂型,推广使用绿色溶剂和高效助剂。

  六、强化审查核查

  加强对农药生产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生产许可审查结论有效期内审查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终身负责制。严格农药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是严格设备设施要求,农药生产企业要具有固定的生产厂址、符合化工园区要求布局合理的厂房、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自动化生产设备,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完善的环保、安全生产等设施;二是严格人员要求,农药生产企业要具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不得招用禁业人员;三是严格质量控制要求,要具有“五室独立”的检验设备和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四是严格三批次原始记录要求,要具有原材料(原药)供销合同或发票等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验记录,生产过程关键环节(录像、照片)及成品入库记录等;五是严格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必备资料要求。强化对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的核查,必要时核查实时生产操作过程,确保企业产出合格农药。

  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省农业农村厅采取风险检查、监督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围绕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规定条件、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等,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抽查结果。按照农药生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生产许可证的续展,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企业持证期生产情况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报省农业农村厅续展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农业农村厅依法注销(撤销、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

  八、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农药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生产、检测、安全、营销、仓储、仪器设备操作管理等人员的培养培训,严格依法依规持证上岗。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准确传达政策信息,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推进全省农药生产经营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01/t20220124_3847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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