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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鼓励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参与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7作者:佚名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农办畜发〔2021〕56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1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健全基层动物防疫服务机制,更好地发挥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在动物防疫工作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当前,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基层动物防疫力量较为薄弱,实验室检测是早期发现动物疫病的必要技术手段,也能为养殖场户恢复生产、加强防疫提供科学指导和参考,逐步为养殖业各环节生产经营者所接受和重视。同时,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产地检疫、疫病净化、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等检测工作社会需要量日益增多。近年来,我省持续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鼓励发展社会化、组织化、专业化的兽医服务主体。各地要充分认识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对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积极意义,进一步强化相关支持政策,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鼓励推动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监测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使其成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农业农村系统兽医实验室的有益补充。

  二、提高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服务能力

  各地要督促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持续规范提升服务质量和能力,指导其加强实验室内部管理,提高实验室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运营水平,为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稳定有效的检测服务。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31号)等要求,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应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的实验室ISO17025认可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实验室计量认证(CMA),检测人员、运行情况、实验室检测能力、质量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仪器设备运维等要素要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及国家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开展产地检疫、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疫病净化等检测工作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并经县、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查验合格,省农业农村厅将定期公布查验合格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

  三、提升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运行管理水平

  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农村部等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方案等开展检测。应当首选使用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取得批号的试剂,或经国家权威部门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试剂盒,并经过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样品采集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样品间交叉污染,并真实准确填写采样信息登记表,确保检测结果可追溯。检毕样品至少要保存三个月以上,过期样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格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实验活动,并做好相关记录。要定期将检测结果报所在地县级疫控机构,由县级疫控机构统一上报至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平台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告样品来源地的县级疫控机构,由样品来源地的县级疫控机构进行核实确认,并按规定上报疫情。要严格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的管理,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任何参与检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测结果或发表相关文章,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监测数据和结果。

  四、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所在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引导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其开展实验活动和履行疫情报告义务的监督检查,确保动物疫病检测等相关活动有序有效开展,防范化解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每年组织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至少开展1次检测能力比对,市、县疫控机构要加强对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检测结果核查确认。

  发现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被撤销认可或认证资格,检测工作弄虚作假,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未按标准进行检测,拒不参与或参与检测比对不合格的,检测结果重大偏离,擅自对外发布监测信息,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厅可暂停或取消其业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证明材料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主动公开)

  附件

  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证明材料

  开展产地检疫、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疫病净化等检测工作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如下:

  1.检测机构情况介绍(应说明可承担的检测项目)。

  2.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3.工商执照复印件(应为独立法人)。

  4.现行的实验室管理手册(应包含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5.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6.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7.近一年的检测工作总结。

  8.其它有关资料。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112/t20211231_4484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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