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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贯彻落实“证照分离”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9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法〔202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推动云南省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清单管理,现制定《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法〔202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在全省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农业领域改革试点力度,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我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36项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我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为31项,其中:25个主项、12个子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对我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10项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通过有力的改革措施,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加快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农业行业准营规则,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清单管理

  将农业领域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我省公布的全省版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涉及农业领域事项36项,其中,4项直接取消审批,1项由审批改为备案,31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公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涉及农业领域事项10项,均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农业农村部门)》(附件1)和《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农业农村部门)》(附件2)中列明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分类推进改革。其中,在自贸试验区增加实施的10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举措,自贸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再办理相关许可。对于取消省级初审的,申请人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2.审批改为备案。对部分肥料产品取消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肥料生产企业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进行备案。

  3.实行告知承诺。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对10项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查处,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4.优化审批服务。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的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优化审批流程的事项,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有关事项,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要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审批主体与农业农村部门的审管衔接、协调配合机制,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和监管空白。

  2.健全监管规则。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依法实施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实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3.实施分类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要科学制定联合抽查计划,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4.强化信用约束。坚持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四)强化系统协同配套

  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按“双告知”要求,告知登记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处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快制定完善农业领域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逐步推动电子证照运用和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共享。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加快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及时将农业领域行政许可、备案、执法等信息归集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平台,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信息集中归集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机制。厅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工作,涉及审批的业务相关处室、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法治保障。涉及审批的业务相关处室要围绕改革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适用情况,按程序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抓好改革实施。涉及审批的业务相关处室、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完善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及时改造升级有关信息系统,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相关附件:

  1.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农业农村部门)

  2.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农业农村部门)

  (拟稿人:李超 审核人:史琳)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1/zuixinwenjian_1104/382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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